当前位置:首 页政企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获利550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姜健辉 许家浚  日期:2025-8-8 字体: [大][中][小]

    北疆有鱼,其名马哈,夏秋交替正是马苏大马哈鱼向图们江流域洄游产卵的季节,在这一期间内图们江流域全域禁捕,但总有人为了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

    2025年6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接到了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而起诉书的指控内容让人不禁感到气愤和无奈。气愤的是禁渔期捕鱼会导致渔业资源减少影响水域生态平衡(一条成熟的马苏大马哈鱼可产卵3500粒),无奈的是被告人为了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被告人郎某在明知珲春市密江乡密江河与东洋河交汇处为禁渔区,该时段为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8条马苏大麻哈鱼和柳根、花泥鳅等小鱼。被告人郎某将捕获的3条马苏大麻哈鱼和柳根、花泥鳅等小鱼在市场出售,非法获利550元。被告人郎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案涉的5条马苏大麻哈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郎某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价值为1250元、间接损害为不低于3750元,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害总价值不低于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拘役一个月,对被告人郎某非法所得550元予以追缴;责令郎某赔偿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 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对破坏水生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3条鱼非法获利仅550元,看似简单平常的行为,但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非法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以“获利多少”为标准,只要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就构成本罪,然而群众对禁渔期、禁渔区域、禁捕工具的定义存在误区。禁渔期是一定不能捕鱼的,禁渔期是水生生物繁殖、恢复种群的关键期;禁渔区域则是保护鱼类关键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禁捕工具主要是避免幼鱼被捕获,以维持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避免因捕鱼导致“绝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