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政企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隐瞒还款事实想“多要钱”?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迪丽努尔 宋玉龙 温选涛  日期:2025-7-18 字体: [大][中][小]

   “本以为能蒙混过关多要些钱,没想到法院查得这么清,真是后悔不已!”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工程款纠纷案,原告米某、艾某因故意隐瞒被告已还款的事实,试图通过诉讼索要“不存在的欠款”,最终不仅诉求被驳回,还受到了法官的严厉训诫。这起案件也给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打官司容不得半点虚假,诚信才是最硬的“证据”。

    一笔“糊涂账”:28万欠款背后的真相

    事情要从一份《劳务合同》说起。2022年4月,米某、艾某与阿某签订合同,约定为其施工821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123.15万元。2025年3月,米某、艾某一纸诉状将阿某告上法庭,声称工程结束后仅收到94.58万元,要求阿某支付剩余28.57万元。

    法庭上,米某、艾某言之凿凿,反复强调阿某“拖欠巨款”。然而,承办法官在核对证据时发现了疑点:原告提交的收款记录存在多处模糊不清的地方,与工程进度的时间线也不吻合。面对法官的追问,两人眼神躲闪,回答愈发牵强。

    关键时刻,被告阿某拿出了一份关键证据——一张金额为120.84万元的收据,上面有米某、艾某的亲笔签名,日期正是工程验收后的第三天。收据清晰显示,阿某实际仅欠2.31万元未付,远非原告诉称的28万余元。

    法庭亮剑:虚假陈述难逃制裁

   “为什么隐瞒收款事实?这张120万的收据你们怎么解释?”在铁证面前,米某、艾某终于低下头,承认因觉得阿某“好说话”,便想通过诉讼多要一笔钱,特意隐瞒了后期收到的26万余元工程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承办法官当场对两人进行严厉训诫,明确指出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鉴于两人当庭承认错误,法院最终作出裁定: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予准许,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诚信是诉讼的“底线”

   “很多人以为‘打官司随便说’没关系,其实不然。”承办法官表示,虚假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如遇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如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