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时,两个人是甜蜜,幸福,快乐的,但是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时,有些人却无法做到理智冷静地转身离开。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有人在分手后跟踪、骚扰前任,导致受害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岌岌可危。例如,分手后长期向女方以侮辱性短信对其进行“轰炸”,频率明显达到影响正常生活的程度......
案例回顾:
小王(男)和小丽(女)结识不久后便发展为恋爱关系。但交往一段时间后,小丽认为双方性格不合,遂向小王提出分手。小王不但不同意分手,还多次通过短信“轰炸”方式纠缠小丽。后小丽不堪其扰,将小王联系方式“拉黑”处理。后小王不断换号码持续对小丽发送信息,信息中甚至出现侮辱、恐吓内容。小丽报警处理后,小王的行为仍没有收敛。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停止骚扰、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因未能与小丽保持恋人关系,在小丽明确不愿接收、回复信息的情况下,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持续、不定时对小丽进行短信“轰炸”,发送短信的时间、频率、内容已超出了正常人际交往可容忍的限度,小王的行为已严重侵扰小丽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等规定,小王已严重侵害小丽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对小丽立即停止骚扰,对其进行当众道歉并承担其精神损失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官提醒:
保护隐私权旨在保护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的状态。恋爱、婚姻关系结束后,无论是口出恶言,还是以挽回情感为由疯狂发送的“甜言蜜语”,只要是逾越正常限度,扰乱私人生活安宁,即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影响恶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及时防范“分手暴力”。(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