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银行贷款、各种网络平台借款等资金借贷方式日益便利,只需线上操作便可以获得数额不小的资金。然而,有时会有亲友无法自己借贷,而请求身边人以个人名义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救急”请求,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小王向好友小李借款,小李说“手头紧张,没有现金可借”。小王便提出自己征信有问题,希望小李能够向银行贷款后转借,银行贷款由自己来还。思考再三,小李念及多年朋友情谊,也认为“反正自己不会有损失”,便答应了小王的提议。
随后,小李在小王的陪同下,前往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从银行获得两年期贷款16万元,贷款年利率为8.5%。贷款到账的同日,小李向小王转账汇款16万元。小王向小李出具《借条》,约定债务人小王必须于2025年6月底前将本金和利息向银行全部还清,如未按时还清,按本金的5%收取违约金。
此后的8个月间,小王依约每月向小李支付银行每月还款金额。然而8个月之后,小王突然“失联”,银行不断提示小李“逾期还款将追究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小李支付了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将小王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小李以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向被告小王出借款项,双方该笔借款行为无效。小王应当向小李返还小李向银行偿还的剩余贷款本金,并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余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由李某自行负担。对于小李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借款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这种“从贷中来再贷出去”的操作模式极具法律风险,一旦转贷后的“实际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仍需由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自行承担,更可能支付额外的利息损失、贷款手续费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借资金的合法性,避免违规操作带来不利后果,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