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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司法护青绿,损害必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朴晶敏  日期:2025-6-5 字体: [大][中][小]

    为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提高群众的环保及法律意识,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被告人刘某某盗伐他人承包地内林木出售获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敲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槌。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携带油锯擅自进入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某林场内,将鲁某某、柴某合伙承办经营林地内的992株白桦伐倒、截成木段,对外出售,获利8 700元。经鉴定,被砍伐、出售的白桦立木蓄积19.8837立方米,价值4959.27元,生态修复所需补植费用25 400元,造成的碳汇损失价值1584.56元。对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其行为造成原生态系统平衡、动植物生长生活条件被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缴纳碳汇款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判令其限期赔偿生态修复综合费用25400元以及司法鉴定费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后语: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每一棵被非法砍伐的林木,不只是木材价值的损失,更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折损,是固碳释氧、涵养水土、庇护生灵等服务功能的损失。本案要求赔偿的生态修复综合费用将用于“补植复绿”,即委托第三方按照补植方案在特定期限内补种特定数量、种类的树木,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功能得以修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是全民共享的财富。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法律的天平既要惩罚犯罪,更要注重生态修复。本案在世界环境日公开开庭审理,就是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从中汲取教训,敬畏自然、尊崇法治,人人争当生态卫士,将环境保护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永恒底色。(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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