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馅饼需谨慎,不义之财不可取。
他人帮凶莫要当,害人害己法难容。
案 情 回 顾:
2023年11月23日至29日,张某明知将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他人通过上述银行卡、手机卡注册了某公司支付账号用于转账。经查,2023年11月24日,张某名下的某公司支付账号资金流入205.53万元人民币,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追缴。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 官 寄 语: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劳动光荣,多劳多得的和谐社会容不得不劳而获,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管理秩序,为该类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及支付密码的帮助行为会助长其实施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贪图小利,企图挣快钱,并实施该类帮助行为的人,不仅是“贪财者”,更是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一同侵犯群众财产的“帮凶”,必须予以严惩,须知只有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努力守护广大群众的“钱袋子”,呼吁广大群众加强“反诈”意识,共同抵制不劳而获,非法图财的行为。(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