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即刑罚的暂缓执行,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刑罚的改过制度。那么,在实践中该制度如何适用?对屡教不改的行为人应否适用?
【案情回顾】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许某为种植黄豆获利在某林场某林班内,使用拖拉机、旋耕机进行开垦,法院遂判决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23年5月,被告人许某为种植黄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再次私自驾驶农用拖拉机和旋耕机在同一地块开垦林地,这次法院未适用缓刑,判决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宣判后,许某服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缓刑制度是为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那些轻微犯罪者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缓刑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该犯罪分子除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外,必须满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重要条件,本案被告人许某屡教不改、故技重施,在同一地块实施同一犯罪,可见其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适用缓刑的必备要件,故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该案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