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孩偷偷去刺青馆文身,女孩母亲一怒之下将刺青馆及其负责人告上法庭。刺青馆负责人以女孩自己同意文身为由进行辩解。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法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刺青馆经营者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文身存有诸多危害和弊端。其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由于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一旦过早文身,就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其二,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在传统的认知习惯中,文身者的形象总是与“江湖习气”紧密相联。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其影响,有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倾向和危险。其三,过早文身会对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一定的阻碍,比如:未成年人文身对其日后参军、从警、报考公务员等都会受限。
正因为未成年人文身弊端多,危害大,因而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可以说,未成年人“禁文令”,既是对文身经营者的规制,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此次,四川省南充市一刺青馆经营者因给未成年人文身,结果被判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当事文身经营者是一种惩处,对其它文身经营者也是一种提醒。但笔者以为,未成年人文身不能只让经营者“背锅”,还需多方发力,源头治理。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亟须加大对文身行业的治理力度,不妨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设置“准入制”门槛,对未成年人文身实行“禁入制”,以防范未成年人文身“无序化”,陷入“失管”状态;另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亟须尽快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律框架”,通过“立法”形式对文身年龄做出明确的禁限,用“法治外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孩子。
此外,防范未成年人文身,学校和家庭也不能缺位。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通过“家校合育”的方式,从教育入手,对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文身文化本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远离文身。(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