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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分手后筹备婚礼相关费用该不该返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米合拉依•;阿布都日西提  日期:2025-4-17 字体: [大][中][小]

    已经谈婚论嫁的情侣因感情破裂而分手,筹备婚礼相关费用该不该返还?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对彩礼返还事宜作出了合理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原告阿某与被告麦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举办婚礼,然而婚礼前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分手。在婚礼筹备期间,阿某向麦某给予现金70000元、黄金项链及黄金戒指(价值约24000元)作为彩礼,同时已向照相馆预订拍摄婚纱照,并购置了婚纱(价值约2700元)。分手后阿某多次与麦某协商费用分担问题,均未果,遂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麦某返还筹备婚礼相关的费用。

   【法院审理】

    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大额赠与、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人或中间人的见证下进行,且财物价值往往明显超出当地一般礼节性赠与的范畴。

    本案中,阿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彩礼现金70000元,以订婚时赠与麦某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属于彩礼范畴,而其为女方购置婚纱、拍摄婚纱照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因此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最终,法院判处麦某返还阿某94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结合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结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认定。

   【法官提醒】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同时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在实际生活中,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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