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7月16日,艾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寻找开三轮汽车驾驶员的公告,阿某看到消息后与艾某相约见面,并达成口头协议,即聘用阿某为其驾驶三轮车两个月,随后阿某将艾某的三轮车开至自己家中。在此之后,艾某既未能按时提供相关工作或任务,并一直占有艾某的三汽车,艾某多次催促阿某返还车辆均无果,最终艾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向阿某解释法律后果,对双方进了调解。在法院的再三调解下,艾某与阿某达成一致意见,即阿某同意将占有的三轮车返还给艾某,及时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有所有权所延伸出来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力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进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然而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应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当原物返还履行不能及时、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也提醒公众在达成口头协议时应更加谨慎,在必要时需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