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0日,原告努某与被告阿某在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阿某动手打人,导致努某受伤,经鉴定,努某构成轻微伤,故住院治疗15天,共支出5034元。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阿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努某认为阿某应将全部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一并进行赔偿,向阿某索赔无果,遂将阿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某赔偿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114元。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千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殴打原告的性质较为恶劣,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111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一言不合就动手打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矛盾,应保持冷静,控制情绪,通过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引发违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