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3月28日《济南日报》)
据报道,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22楼的出租屋内,将两个各装有半瓶液体的塑料瓶从房间窗户处扔下,两个瓶子先后坠落到单元门前,瓶内液体溅到该楼层住户曹某某胳膊上,曹某某报警。案发后,张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张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案发现场系楼下停车区,为开放式现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将两个各装有半瓶液体的塑料瓶从22楼扔下,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这无疑已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因而张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一点也不冤。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不仅是一类不文明现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很严重。
眼下,为遏制高空抛物,法网越织越密,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此次张某某因高空抛物被拘役,这完全符合新的处罚标准。
数据显示,自2021年3月1日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高空抛物案件,每一起高空抛物案件都以“刑罚”伺候而告终。这说明,今后高空抛物不再像以前那样以后果是否严重来“量刑”,不要以为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不会“担刑责”。此次,张某某高空抛物未伤人照样“被拘役”,不就是一个明证吗?可以说,高空抛物未伤人照样“被拘役”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当然,遏制高空抛物,还需预防为先。一方面,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居民知晓高空抛物必须入刑,从源头上提高社会认知;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科技防控,不妨通过安装高空抛物智能监控系统、算法识别高空抛物行为并进行轨迹分析等方式,去更好地震慑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如此,类似高空抛物的案例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