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部队伍建设进程中,将严格的管理监督与对担当作为的激励有机融合,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在规范的约束下,干部才能更稳健地施展拳脚,在严守纪律规矩的同时,积极投身干事创业。这一理念清晰地阐释了“心存敬畏”与“积极作为”间的内在关联,为广大党员干部照亮了前行的道路,引领他们在工作中找准方向,实现个人价值与集体目标的协同共进 。
“有畏”是干事创业的根基。党纪党规如同高悬的明镜、手中的戒尺,时刻提醒着党员干部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红线”、列出“负面清单”。心中有敬畏,行动才会有边界,才能做到律己、谨言、慎行。然而,现实中部分干部因错误认知,陷入不担当、不作为的误区,他们顾虑“洗碗效应”,信奉“少做事少犯错”的错误观念,根源就在于理想信念的缺失。
“有为”是干事创业的追求。党员干部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重任,其价值就体现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上。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风险与挑战并存,更需要党员干部大胆创新、主动作为。不能将“有畏”与“有为”对立起来,而是要在敬畏法纪的基础上,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要深刻领悟“畏”与“为”的核心要义,以敬畏之心激发干事激情和斗志,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有畏”与“有为”相辅相成。“有为”必然源于“有畏”,只有敬畏法纪、敬畏人民、敬畏职责,才能在行动上积极作为,创造出经得起检验的业绩;“有畏”方能保障“有为”,敬畏能让干部在工作中把握好分寸,不越雷池一步,确保作为的正确方向。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二者的内在联系,常怀敬畏之心,常惧法纪之威,在新时代的赶考路上,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
党组织也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对干部的关心关爱。一方面,纠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让干部轻装上阵;另一方面,落实各项保障制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对于受处分干部,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帮助他们重新振作,实现从“有错”到“有为”的转变。
以畏为基,方能勇赴有为之路。广大党员干部应正确处理“有畏”与“有为”的关系,在敬畏中砥砺前行,在作为中彰显价值,为推动事业发展贡献力量。(作者:河北省行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