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在法院的工作已三年有余,还记得当初第一次独自坐在书记员电脑前,面对被告人核实身份信息时声音的颤抖中夹杂着兴奋、紧张与敬畏。三年时光如白驹过隙,在书记员与法官助理身份的转变中,在一件件不同罪名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工作已成为我最为熟悉的日常,但在面对每一名身世各异的被害人时,也会时不时被触动,有前科累累的惯犯、有不通语言的少数民族老者、有令人愤怒或不齿的强奸犯、有被同伙起诉至法院的笨贼、有父子齐上阵的假牙医、甚至有考编即将上岸的音乐教师,形形色色的被告人被法警押解至法庭,在被告席上,有的垂首而立、有的不以为然,最让我这新人动容的,自然是掩面而泣的悔恨。在法徽光芒之下,罪犯在受到审判之时,我们对这些人不能仅仅道一声“可惜”,承办法官已依据法律给予了他们应有的刑事处罚,但在审判结束前,让他们明白法律所保护,他们所损害的,也同样重要。
对于人们所传颂,社会所赞扬的美德,很多被告人不是不知,但一句生活所迫便仿佛自己是被逼上梁山的好汉。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职责不仅仅是要对犯罪作出合法合理的审判,更应审判所保护的法益与做出惩罚的原因。被告人递交的家庭困难陈述材料、相关疾病就诊材料,法官往往都已仔细阅读,也深表同情。但是,“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生活困难、身患疾病不是适用缓刑的条件,更不是犯罪的借口。公平正义是守护每个人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合法权益不被剥夺、侵害,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尊严都应被尊重保障,确保每个人机会公平、权益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习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写道:“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你我都是平等的个体,我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不能为实现个人利益随意损害他人的权利。法律不可逾越,但司法惩处并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行为,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审结案件”更“审解心结”,通过解释清楚法律的公共价值,对公众形成价值观的引导,让每一份判决体现善恶价值取舍和法治精神引导,成为“社会导航灯”。惟有站稳人民立场,将心比心,价值判断与引导才能成为现代司法判决的灵魂。以法判决、以调促和、以理服人,从而“化矛盾于已发,防矛盾于未然”。刑事司法在追求判决公平正义的同时,更要注重释法说理,要增强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接受度,充分发挥裁判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惟有明晓情、理、法,感受公平正义,明白法官如何裁断是非,才能对今后行为有法律确信和心理预期。让被告人“心服理服地去认罪服法”,或许也是法院现代化建设中刑事司法所应孜孜以求的。“科刑于罪,告慰于伤;防于再犯,慑于新犯;规制于行,塑善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