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我想变更抚养权,孩子由我来抚养。”
母亲:“不行,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我自己抚养孩子!”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争夺抚养权真对孩子好吗?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以柔性司法成功化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过耐心细致地劝导,最终原被告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最大程度维护了双方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热某与布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布某抚养。离婚后,2023年10月布某再婚,热某认为子女继续跟随布某生活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2024年12月,原告热某将被告布某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秉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首先征求了孩子对于探望时间和方式的意愿,又深入调查了原被告双方的家庭氛围和经济情况。在此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为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引导双方从以孩子为重,最终双方从互不信任到回归理性,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婚生子由原告热某抚养至18周岁,抚养费自理;被告布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被告布某在行使探视权时应在节假日进行,不得影响婚生子的正常学习,原告热某有配合探视的义务。至此,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每一颗童心,都值得用心。离婚割裂的是夫妻关系,亲情与血脉却永远无法割裂。父母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和健康成长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抚养之争,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呵护关爱下健康成长,进一步弘扬了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