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及持有、使用假币的案件,旨在通过司法审判严厉打击假币犯罪,确保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能够安心、放心地使用货币,共同欢度佳节。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方面的坚定决心,也为即将到来的新春佳节增添了一份法治保障。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骑摩托车走国道沿途路过敦化市、和龙市、延吉市、依兰镇等地,先后在旅店、早市香瓜摊、超市、车修理店等八处场所,以假币购买商品换取真钱的方式使用伪造面值百元的人民币8张,并查处其随身携带假币47张,价值4700元。
案件判决: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且因被告人王某具有多次使用假币的犯罪前科,法庭结合其累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时刻: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能判处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条中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启示与警示:
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打击假币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了警钟。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人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假币的意识。特别是在购买年货、走亲访友等现金交易量较大的场合,更要仔细甄别货币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此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商家和消费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制造、使用、持有、出售、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作为商家,要严格遵守货币管理制度,坚决拒绝接受和使用假币;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假币,一旦发现假币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外,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借此机会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假币犯罪的行动中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等多方面的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金融环境。
新春佳节是万家团圆、喜庆祥和的美好时刻。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我们更要时刻保持警惕,共同守护好我们的“钱袋子”,让人民群众在新的一年里能够过上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金融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