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时间跨度长达18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约定之日当场履行,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2006年,刘某在开设木材加工厂期间向于某购买木材,刘某向于某支付了8000元木材款后,因于某当时采伐手续一直办不下来,所以一拖再拖至今未履行木材的给付义务。现刘某发现于某卖给自己的林木已不存在,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于某立即偿还欠款8000元。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便第一时间联合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于某表示自己和刘某原是朋友关系,当年因一些其他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木材采伐手续,这8000元并不是不想归还,而是老伴病重卧床多年,自己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生活拮据,故该笔款项一直未予归还。
通过法官和调解员共同以法为引、以情为线的劝导,双方逐渐敞开心扉,重拾多年友情,于某主动向刘某表达了歉意,刘某也对于某当前的生活困境表示了理解。最终,双方协商于某于五日内返还刘某木材款4000元。
2024年12月3日,于某筹到钱后主动与法官联系,双方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法院调解室,当面进行了款项的交付,刘某拿到钱激动地说:“这么多年了,其实我都没想到这钱还能要回来,谢谢法官,了却我多年的心病。”
柳河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调解落实到工作实处,做好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倾力化解群众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