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万某某、张某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万某某、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是伪造货币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成立抖音店铺并在直播间,将伪造的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充当真币高价贩卖给被害人。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日,被告人柴某某受雇佣在直播间销售伪造的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经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14日,被害人通过抖音店铺购买假冒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实际金额为189 049.88元。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日,被告人柴某某受雇直播时,实际收到被害人资金金额为135 082.78元。
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万某某、张某丙、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提示:网络购物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需时刻保持警惕。在网购过程中,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应仔细辨别真伪,避免盲目跟风。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商品,更要谨慎对待,以免落入陷阱,造成财产损失。网络购物虽便利,但安全仍需放在首位。(作者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