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徐某因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向朴某赊账并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经过朴某多年的催要,徐某虽然偿还了部分欠款,但随后便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胜诉后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并未发现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使得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但办理此案件的执行法官并未放弃对该案的执行。经过不懈的努力和深入的调查,法院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拥有一处房屋。于是,法院立即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为案件的执行带来了新的希望。
2024年,该案恢复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又遇到了新的难题:该房屋在银行设有抵押权,并且抵押权人已在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徐某因疾病在养老院居住,生活无法自理,该房屋也是其唯一住房且目前无人居住。
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长白县人民法院积极与新抚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并确定解决方案。经过多次协商和努力,法院最终通过被执行人家属垫付执行款的方式,将抵押权执行完毕。同时,法院还与被执行人家属及申请人朴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双方最终同意申请人放弃部分金额,被执行人家属垫付执行款50000元,以解除房屋的查封。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这起历经多年的旧案终于得以执行完毕。这不仅为申请人朴某挽回了部分损失,也彰显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决心和担当。
此次执行工作的成功,离不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他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该案的成功执行也再次证明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