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凤尾中心法庭运用“诉前调解+申请出具调解书+即时履行”一体化工作模式高效化解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当场兑付,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做到了给源头化解做“加法”,为诉讼增量做“减法”。
2024年9月26日,刘某在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刘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辆受损严重,刘某遂将该车送至修理店进行维修。待某汽车服务公司垫付该车辆维修费12000元后,便向被告刘某主张车辆维修费用、维修期间利益损失、车辆折旧费共计20949元。刘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辆维修理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不应承担维修费用,加之某汽车服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上述保险,已构成违约,所以,自己无需向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某汽车服务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诉请刘某赔偿维修车辆带来的相应损失。
接案后,承办法官对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交的诉状、证据材料及案情进行审查,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汽车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结合法律规定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各方当事人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思考、综合考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均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刘某当场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兑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车辆维修期间利益损失等费用共计6000元,法庭现场出具诉前调书。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纠纷经诉前调解得以化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又化解了当事人纠纷,更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获得了当事人的点赞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