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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尾法庭:释法明理解纷争 助推彩礼归于“礼”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林华锋  日期:2024-7-26 字体: [大][中][小]

    婚嫁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姻的传统礼俗,适当的彩礼是一种婚姻仪式,也是男方向女方表达情感的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攀比之风盛行,导致彩礼持续走高,这与婚姻的初衷背道而驰。日前,镇康县人民法院凤尾中心法庭庭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当场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和“四金”。

    原告梁某某(男)与被告周某某(女)经自由恋爱后,于2023年11月28日订婚,原告向被告及其家属支付彩礼礼金66000元及价值16800元的“四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于2024年1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与被告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矛盾逐渐升级,2024年2月20日,被告便不辞而别回娘家生活,表示不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遂提出解除婚约。经多次挽留无果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和“四金”,被告拒绝返还,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

    开庭前承办法官分别向原、被告了解相关情况,确认双方确无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原告认为要求被告返还部分彩礼合情合理,但被告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致使双方感情不合分手,原告也有一定责任,且彩礼属于原告自愿赠与被告及其家属,被告不应返还。承办法官耐心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婚前赠与行为和婚嫁彩礼的法律性质与区别,通过“面对面+背靠背”地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和平分手,被告周某某当场向原告梁某某返还彩礼30000元和“四金”,原告梁某某向被告周某某返还金戒指1枚。至此该案妥善调解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

    彩礼是以缔结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也是基于男女双方真挚感情以及蕴含了对婚姻的期盼。但是过高额的彩礼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因此,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故意索取高额彩礼的不良风俗,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经济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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