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该程序应当前司法审判形势而生,其目的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节约诉讼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
什么是刑事速裁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速裁程序审理开庭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并应当当庭宣判。
哪些情况适用速裁程序
1.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速裁程序。
2.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
3.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4.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必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否则,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哪些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简化了程序,但不减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通过从简、从快审理刑事案,提高办案效率,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