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定金”、“违约金”,我全都要!法院:不可同时主张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日期:2024-10-21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泽普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发展公司)与张某签订《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农业发展公司收购张某红富士苹果,并预付定金5万元,交货日期以实际采摘完成时间为准。如果乙方不提供货物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农业发展公司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张某收到定金后,拒绝按合同约定供货。双方交谈无果后,农业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向其支付双倍定金10万元,并支付20%违约金。

争论焦点:法庭审理过程中,农业发展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收受定金,且拒绝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争论焦点在于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有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额不明确,定金和违约金又应如何计算?

    法院审理:

    定金履行规则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损失赔偿只能择一主张,违约金/定金只能择一主张,定金/损失赔偿可以合并限制性适用。

    本案中,农业发展公司与张某虽对定金及违约金做出了约定,农业发展公司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设定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只能择一主张。此外,本案双方未对合同标的额作约定,鉴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仅能认定为预付款。农业发展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酌定张某向农业发展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农业发展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的20%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农业发展公司返还预付款5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暂时没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