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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古丽妮尕尔  日期:2024-9-27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变快,一些网络用语开始流行在日常生活中,“520”与“我爱你”谐音,为了表明爱意,有些情侣会在这天通过转账、送礼物等方式表达爱意,但是分手了这些送出去的财物是否能主张返还?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张某和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短短一个月时间张某向王某通过转账方式表明爱意共计6000余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手,张某要求王某返还赠与的全部钱款,王某不答应,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认为王某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并允诺结婚,自己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给被告转账。现双方已分手,王某应将自己赠与的钱款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张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转款共计6000元,上述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张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是原告张某为表达爱意的主动给付,并非是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且原告张某赠与王某的款项已实际支付,原告张某已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原告张某认为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的主张,无相应法律依据。最终,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相互赠送小礼物,为了表达爱意按照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金额,如“520”、“1314”等,一般被认定为是表达情意或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这类小额赠送,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不得要求返还。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而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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