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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伟:做好应对策略 全面从严治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付伟  日期:2024-8-9 字体: [大][中][小]

    一、思想认识方面

   (一)“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依然存在

    在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根深蒂固。他们片面地将经济发展、业务工作视为硬指标、硬任务,认为党建工作是务虚的,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这种错误观念导致党建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被边缘化,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单位在工作安排上,党建工作往往被置于次要位置,时间、精力和资源投入不足,使得党建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和成效。

   (二)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

   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识不足,缺乏敬畏之心。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漠视党纪国法的约束,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逃避监督和惩处。这种心态使得他们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容易丧失原则底线,为了个人私利不惜违反党纪国法。例如,有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有的干部违规插手工程项目,从中谋取私利;还有的干部在选人用人方面违反组织纪律,任人唯亲,破坏了党的政治生态。

   (三)思想教育工作不够深入

    当前,一些党组织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时,存在方法单一、内容陈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思想教育往往停留在表面,未能真正触及党员干部的灵魂深处,导致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一知半解,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同时,思想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建设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思想教育工作难以取得长期实效。

    二、制度执行方面

   (一)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部分从严治党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缺乏对具体问题的深入调研和分析,导致制度内容空洞、抽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一些制度对违规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处罚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给制度的执行带来困难。

   (二)制度执行不够严格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从严治党制度时,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对制度的执行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故意违反制度。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制度的公信力,也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例如,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拔干部,存在“带病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

   (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对从严治党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责任不落实、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内部监督存在“灯下黑”的现象,监督部门对同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对监督发现的问题,缺乏有效的问责和整改机制,使得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作风建设方面

   (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尚未根除

    形式主义在一些工作中表现为追求表面政绩,工作不实、不细,热衷于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例如,一些地方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临时搞突击、做假资料,而不是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官僚主义则表现为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对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扯皮。一些干部在工作中只唯上、不唯实,不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拍脑袋决策,给工作带来损失。

   (二)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时有反弹

    尽管中央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行了大力整治,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时有发生。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干部追求物质享受,贪图安逸,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这种风气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

    部分党员干部工作作风浮躁,缺乏敬业精神和担当意识。对待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敢担当、不愿负责。一些干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的事情推诿拖拉,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四、监督问责方面

   (一)内部监督存在“灯下黑”

    一些监督部门对同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顾虑,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同时,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够科学,监督手段单一,缺乏创新,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二)外部监督渠道不够畅通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力量,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打击了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在一些地方受到限制,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曝光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

   (三)问责力度不够大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规违纪干部的处理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同时,问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对问责的范围、标准、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问责工作随意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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