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方圆普 法详细内容
普法时刻︱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能否请求支付报酬?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024-6-25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周某准备买房,于是委托房产中介A公司寻找房源。后中介公司与周某签订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若买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则违约方应赔偿A公司房产交易总价的1.5%,即15000元作为报酬;在签署中介合同后,若买卖双方未经中介公司同意自行解除合同的,需要各自赔付相当于房产交易总价的1.5%作为报酬。后周某未能达成任何买卖合同,A公司仍然要求周某赔偿15000元作为合同约定的中介报酬。

   【法官说法】

    周某与A公司签订了中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签订后就已经成立。但其中有关支付给A公司报酬的约定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因为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已经付出了一定劳动,有必要的支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A公司并未促成交易,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A公司无权要求周某支付15000元报酬。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