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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投保借款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怎么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5-9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

    布某在银行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险”,合同履行期间布某因疾病死亡,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银行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36956.36元。

   【法院审理】

    2019年11月27日,布某与原告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银行向布某发放贷款,借款期限为5年。同时借款人布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机构银行。保险合同签订后,2022年2月3日布某某因病去世,布某欠原告贷款本金121118.40元及利息15837.96元,共计136956.36元。

   【裁判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行支付保险金136956.36元。。

   【法律分析】

    被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布某之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后,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布某在保险期间内意外死亡,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原告银行,故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向原告进行理赔。虽然被告提出被保险人布某因疾病死亡,但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细节的证据,因此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不予赔付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借款本息为136956.3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被保险人布某所欠借款本息136956.36元的诉讼请求,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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