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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房屋未住入,物业费还交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开地日也·艾比布拉  日期:2024-4-28 字体: [大][中][小]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人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入住自己已交工的房子,那房屋未住入,物业费还需要缴纳吗?

   【基本案情】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艾某物业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公司已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艾某在该小区拥有一套房产,被多次催促缴纳物业费后,被告艾某抗辩称,该小区中的三套住房均为毛胚房,并未住入,被告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故不缴纳物业费。遂原告物业公司将艾某诉至法院,请求艾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服务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存在继续,包括公共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对小区内保洁绿化管理、维护小区安全等,因此物业公司基于合同履行服务义务,业主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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