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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促调解,能动履职厚植营商环境“法治沃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邹迪  日期:2024-4-10 字体: [大][中][小]

   “鉴于双方都同意调解方案,请双方代表签字。”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收到原告中溢集团(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在中心法庭法官邵丹彤的主持下,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架企业信任桥梁。

    2023年6月,中溢集团(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溢集团)与天津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溢集团向天津某有限公司购买煅后石油焦,合同总价款480万元,中溢集团依约履行了原告的合同义务,支付给被告100万元保证金及部分货款150万元,但天津某有限公司仅向中溢集团交付价值为87万元的货物,剩余货物拒绝交付。天津某有限公司称中溢集团尚欠该公司货款40万元,要求抵扣货款,双方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除了法律关系,还要考量企业的经营情况,预估对营商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邵法官经阅卷研判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均为企业,为给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书记员进行文书送达的同时,优先细致研究案件材料,并与法官助理共同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他们进行协商,引导原、被告初步达成调解意向。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中心法庭庭长刘淑宏与邵法官一起来到天津为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由刘庭长参与并指导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但表示要求扣除之前欠付的货款40万元。邵法官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及被告的支付能力后,就逾期返还货款及保证金、违约责任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调解方案的细节内容,也在邵法官的组织下进行了多轮修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调解书,约定了最终还款期限。

    本案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缩短了涉企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了涉企案件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调解书后附执行通知,明确了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为调解结果的顺利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展现了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4年4月10日,中溢集团(吉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返还货款,当天将一面印有“触动司法护企业,优化营商促发展”的锦旗送到柳河县人民法院,激动地将锦旗交到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国长虹的手中。

    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信任。该案法官主动出击,秉持能动司法理念,不仅高效成功化解了纠纷,也保障了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柳河法院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邵丹彤说,“今后,我们将继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诉源治理这个‘治本之策’,坚持能动履职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为柳河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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