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资源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却总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肆意破坏生态环境。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毁林占地方式实施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并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收到了良好审判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未经土地、林业部门的审批下,擅自在其承包的林地内建造彩钢房、砖瓦房、牛棚和平整场地。经鉴定,王某非法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16.155亩,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法院根据王某到案后积极认罪认罚,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财产刑担保,且在承办法官释明后主动交纳了破坏环境资源生态修复保证金,保证在下一植树周期内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按照设计规划进行补植复绿。补植复绿情况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退还保证金。
综合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长铁法院以王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生态修复保证金机制是法院审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新形式、新成果,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自长铁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来,始终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秉持“重在保护与修复”的审判工作思路,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采取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替代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取得了多赢效果。在接下来的审判工作中,长铁法院将继续探索新的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路径,以更好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