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张某因儿子急需用钱,前往银行通过ATM机转账,因年龄较大,操作失误将15000元误转给王某。在发现转错账后,张某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后王某口头答应退还钱款,但实际并未退还。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仍未退还,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15000元。
经法院审理,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张某因疏忽大意向王某转账15000元,王某收款并无法律依据,其拒绝退还该款项,造成张某的利益损失,符合不当得利,张某有权请求得利人王某返还15000元。
[法条链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