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干警在某村执行案件时,梁某及其父亲不听执行干警劝说,情绪激动,高声叫嚷,冲击执行现场,妨害执行活动,甚至辱骂殴打执行干警,被前去增援的执行警察强制带离执行现场。因妨碍执行公务,当天梁某父子分别被司法拘留15日。那么,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哪些妨碍公务行为会被罚款、拘留?
法条链接: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三) 故意损毁、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四)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五)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六)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七)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
(八)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