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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增加抚养费 情暖离异家庭“小花”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胡正涛  日期:2023-6-1 字体: [大][中][小]

   “白日不到处,青春恰自来。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每个孩子都像一朵小花,都有权利认真绽放,都代表着祖国和家庭的未来。离异家庭的孩子,更容易欠缺关爱,人民法院在履职过程中应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近期麻城市法院黄金桥法庭依法审结了两起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请求增加抚养费案件。

    家庭变故

    请求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2020年,小依的父亲孙某与母亲余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小依随孙某共同生活,由孙某自行承担小依的抚养费,孙某不要求余某承担小依的抚养费。2021年孙某与她人再婚,又生育一子,同年小依的奶奶身患重疾,家庭经济开支陡增。15岁的小依感觉父亲孙某承担其抚养费出现严重困难,2023年2月,小依作为原告,由其父亲孙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余某自2023年至2026年其成年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依的父亲孙某再婚后又生育一子,加之小依的奶奶近年来身患重疾,其家庭经济负担明显加重。家庭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孙某的负担能力已不能维持小依的基本生活、教育需求。另查明,小依的母亲余某现具有抚养能力。法院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小依生活的父亲一方家庭遭遇变故,其父亲已无力独立维持小依的基本生活,依法应对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进行变更,法院依法支持了小依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母亲余某自2023年至2026年每月向小依支付抚养费1000元。

             情势变更

            子女权益保护最大化

    2013年,小晶的父亲赵某与母亲李某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晶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父亲赵某每月支付小晶的抚养费500元。2023年2月,16岁的小晶作为原告,由其母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赵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已不符合当前社会的消费水平和生活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自2023年起将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500元增加至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晶的父母离婚时,小晶正上小学,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所需抚养费较少。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物价上涨,10年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已成为高中生的小晶的基本生活需要。法院认为,小晶父母离婚时协商的抚养费数额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并且,小晶的抚养费需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法应对抚养费金额作出变更,法院依法支持了小晶的诉讼请求,判决其父亲赵某自2023年2月起将其应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

    以案普法

    司法保护未成年永不止步

    1.问: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应当认定有必要增加抚养费;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没有必要。   

    2.问:如何确定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司法实践中,父、母其中一方支付的子女课外辅导、兴趣班、商业保险等消费开支,未经另一方同意,属于非必要的教育费用和生活开支,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

    3.问: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只能向父母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子女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抚养费要求,指向的对象是“父母任何一方”,即可以指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以指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虽然司法实践中,起诉多指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但是,多数情况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排除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亦不能剥夺子女的此种权利。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理当共同承担。(作者单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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