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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全勇 王丹  日期:2022-5-6 字体: [大][中][小]

   “我的车被扣了,你能帮我交一下罚款吗?明天就还你”,“我的父亲生病了,需要赶紧交住院费,你能先帮我交一下吗”,“能不能借我点钱交一下房租,下个礼拜就还你”......被告人齐某某通过收售老家具、交房租、车辆被扣、父亲生病、家人去世等理由分别诈骗被害人杨某、李某、段某的钱财,诈骗金额共计218991元。

    那么,为什么这些被害人都如此心甘情愿的将钱转给齐某某?原来,被告人齐某某首先通过“处对象”、“合伙做生意”的方式先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通过虚假身份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害人因缺乏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而被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2021年11月9日,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向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18991元,系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综合齐某某的量刑情节,最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齐某某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财富需要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切勿总想靠歪门邪道不劳而获,更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每一位公民,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青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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