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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款人使用绰号署名的借条的效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清龙  日期:2022-1-4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2020年,唐某(绰号“唐靶子”)与李某在业务往来中相识成为朋友。2021年6月1日,唐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今有唐靶子从李某借款贰万圆整,定于2021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人:唐靶子 2021年6月1日。” 该借条未署真实名,用的是绰号。因为是朋友,李某未认真看借条内容,当时就通过支付宝向唐某转账二万元。

  2021年12月16日,李某向唐某催款,唐某未予回复。之后,唐某一直未还款,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 

  【意见分歧】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条未署真实姓名,此借条就是一份形式有瑕疵的借条,不应支持李某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借条虽然没有署真实姓名,但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应判决唐某向李某还款。 

  【法官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述:

  第一,审查证据应从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着手。就本案而言,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第二,本案中,李某当时有向唐某打款,并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证明,可以形成统一的有效证据链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李某作为出借方,不但提供了借款人唐某出具的借条,也提供了向借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已尽到举证责任。

  第三,从三份证据综合起来分析,唐某出具给李某的借条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为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唐靶子”就是唐某,该证据可以证明李某与唐某之间二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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