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法治探讨详细内容
纠正一起错案到底有多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凡人  日期:2021-11-29 字体: [大][中][小]

    张瀛勃,是注册在境外的一家中资民营金矿企业——巴布亚新几内亚嘉太控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以下简称巴新嘉太公司)。今年已70余岁高龄的他,从事黄金矿业近30年。自2013年进入巴布亚新几内亚,已经整整八年。中国百余名工程技术人员及员工为该国土著人原始部落修路20公里,尊重土著人的习俗,得到巴新政府的认可。嘉太公司获取该国507#金矿(占地60平方公里)20年开采权(自2013年3月起至2033年2月止)。2015年2月,巴新嘉太公司董事会授权张瀛勃可对外招商合作,可转让507#金矿部分股权。

    2015年8月河南省汝州市(县级市)政法委副书记王平正闻讯后,于8月14日在北京总政宾馆与张瀛勃见面,商讨合作事宜;为慎重起见,2015年10月2日王平正带着他的代理人杭西正和地质工程师李某某在嘉太公司总经理助理钟家伟陪同下入境巴新进入507#矿区,进行了为期6天的实地考察。回国后,王平正指派汝州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参与了双方《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的制定。张瀛勃代表甲方巴新嘉太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王平正的代理人杭西正代表乙方中国汝州联龙商贸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签字。乙方的中国公司因账面没有资金,杭西正提出需要甲方提供一个个人银行卡号转账,并且要求写到《补充协议》上。

    双方协议签署后,项目实际投资人王平正多次转款给他的代理人杭西正(见王平正与杭西正银行卡转账记录),杭西正向甲方巴新嘉太公司交纳设备使用补偿金106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乙方正式进入507#矿区开展生产准备工作。

    双方履行协议半年后,乙方发现金矿储量丰富品位高,随即产生了抢占507#金矿开采权恶念。于2016年9月10日秘密把507#金矿土著人股东路易斯接到香港,购买了507#金矿5%股权(有杭西正购买路易斯5%股权的证据材料,巴新国家注册总署备案为证)。乙方拿到5%股权后,王平正与杭西正彻底撕毁协议,不告知甲方擅自进入507#矿区,触犯当事国法律被警察局立案实施抓捕。杭西正2017年2月逃回国内后,王平正利用职权谋划了这起“涉外案件”。2017年3月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境外企业总经理张瀛勃立案,2018年4月4日汝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网上发布通缉令称:“2015年10月15日以来,张瀛勃在对巴布亚新几内亚507金矿没有开采权的情况下,以共同开发507金矿的名义,骗取杭西正100余万元”。

     办案人故意将张瀛勃代表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嘉太公司(甲方)与杭西正代表的中国汝州联龙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变成张瀛勃个人诈骗行为。

     四年来,由于受张瀛勃案影响,随同他去巴新嘉太公司创业的国内员工纷纷撤离回国,金矿彻底停产,损失惨重。

    一起典型的企业间的经济纠纷,由于乙方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政法委书记的滥用职权,才出现“越权”、“违规”的“跨国刑事案件”而迟迟得不到纠正。退一步讲:明知张瀛勃对金矿“没有开采权”,作为投资人一个堂堂政法大学高材生、当过法院院长、现任政法委副书记的王平正亲自去金矿考察了一周时间,事后又购买土著人股份企图抢占507#金矿,撕毁协议彻底抛开甲方,用甲方价值2000余万元的大型设备独自开矿的做法,是否有点不能自圆其说(按照协议规定,乙方还欠甲方设备补偿金194万元人民币)?!

    果然,随着案件的进展,办案人不再纠缠“开采权”问题,转而揪住106万元人民币是打给张瀛勃个人账号上了,还是诈骗。

    需要说明的是:王平正代理人杭西正的公司账户无资金,需要王平正个人银行卡转款给杭西正,乙方提出要甲方提供个人银行卡,并且在《补充协议》上注明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号码(双方《补充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付款至中国银行账户<张瀛勃个人银行卡>)。

    由此可见,联龙公司的设备物资补偿款在国内支付完成交易,无需支付至巴新国系合同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合作双方均同意、认可了补偿款的资金是不直接汇入巴新国家的(实际上也是因为很难直接汇入,两国又均有外币监管),而是在国内完成交易。作为巴新嘉太公司收款账户的张瀛勃个人银行卡,自 2013 年开始就交由公司财务管理使用,至今仍专用于巴新 507#金矿项目,其流转金额数千万,也包括案涉 106 万元设备补偿款,资金使用至始至终均有规范的财务账目,非张瀛勃个人职务侵占、占为己有使用挥霍。同时,联龙公司支付巴新嘉太公司的设备补偿金的性质相当于“设备租金”,巴新嘉太公司收取后有权自行支配,有权选择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不存在张瀛勃个人挪用、侵占事实。

    按照约定,嘉太公司收款后,乙方人员才能到巴新国进入507#矿区开展生产准备工作。乙方于2016年4月正式进入巴新国507#矿驻地,此间,乙方除了在矿区勘探工作外,甲方将价值2000余万元的大型采矿设备全部交付乙方,足以说明张瀛勃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设备补偿款得到嘉太公司认可,甲方开始履行收款之后的后续合同义务。

    退一万步讲,即便张瀛勃个人使用了该笔资金,那也是巴新嘉太公司与张瀛勃个人之间,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与中国汝州联龙公司不发生任何关系,因为巴新嘉太公司已经用“允许联龙公司进入 507#金矿开始采矿”的事实行为,承认了其认可收到全额已付补偿款的事实。

    另外,既然张瀛勃系在履行职务行为,合同主体又是两家公司,张瀛勃、杭西正只是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那么本案所谓的“受害人”就只能是中国汝州联龙公司,所谓的“嫌疑人”就只能是巴新嘉太公司,所涉嫌的罪名也只能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故本案系外国公司涉嫌的单位犯罪,无疑是涉外刑事案件,作为县级市的汝州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完全是滥用公权力,违规立案!

    以上事实与证据证明:1、注册于巴新国家注册总署的嘉太公司真实存在;2、嘉太公司享有507金矿20年的采矿权;3、张瀛勃的职权范围根据巴新国法律合法有效;4、“先付款后进场”的交易模式足以证明补偿款的给付对象是巴新嘉太公司,则本案便不存在任何单位犯罪事实,何谈张瀛勃个人涉嫌“诈骗罪”?

    但就这么简单的案件,一拖就是四年!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滥用公权,缺乏监督。本案的关键人物是政法委副书记,在当地是有一定影响力的。2018年12月24日王平正发微信给张瀛勃说:“不满足杭西正要求,你就是找到公安部长也没用!” 随后杭西正发微信提出索要1143.8万元(有录音、微信截图为证)。直至2020年3月份,王平正仍发微信给张瀛勃:“先把钱给杭西正,再研究撤案……”。

    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是毛泽东当年批评的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在作祟。这几年张瀛勃通过律师和朋友材料没少送,但基本上是踢皮球,收效甚微。

    三、瓜田李下,不敢作为。现在有些官员怕事、躲事。特别是碰到涉及经济的案件,深怕介入了“说不清楚”,还是不给自己惹麻烦为上策!能管也不管。公道难留人间!

    四、官官相护,情比法大。同学情、战友情、同乡情;老上级、老领导、老部下;酒友、牌友、鱼友…..等等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构成了现代语——人脉资源,俗称:关系网。由于多年经营,很可能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要破网,必须使利器,用大力。

    五、无利不早,钱能通神。现在求人办事,基本上靠钱开路。特别是一听说开金矿,那更是狮子大开口。包括一些新闻单位,负面新闻不花钱基本上是上不去;甚至发内参没有几十万都不行。包括此案,如前所述,一开口就要一千多万才考虑撤案。实际上,如果当初精诚合作,不动歪心眼,何止一千万,现在一个亿都应该挣到手了!结果现在是两败俱伤,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笔者相信,通过这次全国范围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向纵深发展,随着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司法(执法)队伍必将更加清正廉明,司法公正将真正落到实处!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