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律咨询民商法类详细内容
索要剩余欠款无果 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哲明  日期:2021-9-22 字体: [大][中][小]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通化县人民法院以满足群众法治需求为出发点,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落脚点,多措并举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9日,徐某承揽金某承包的建设柳河县某小区施工工程的2号楼、3号楼木工支模工程,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8元给付报酬。徐某于2020年4月9日开始实施支模,并于2020年7月23日竣工。金某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对账,确认工程款共计140万元,金某已经给付工程款119.8万元,尚欠20.2万元未给付。2021年2月8日金某为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徐某工程款贰拾壹万元整,2021年5月1日前付清。欠款人金某。”随后,金某于2021年3月10日向徐某支付8000元,然而在欠条约定的5月1日付款日期届满后,金某却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拖延、拒绝给付剩余20.2万元欠款。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徐某按照金某的要求完成柳河县某小区的2号楼、3号楼木工支模工程,金某应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故判决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徐某木工支模工程款20.2万元。

  接下来的工作中,通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宗旨,切实把队伍整顿成果转化为忠诚履职担当的实际行动,真正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落到实处。(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