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本应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可现实生活中,有人却心存侥幸,再次以身试法。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案释法:
2021年2月,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通化县某乡去往某镇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12时8分,王某被带到通化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10ml,经鉴定,王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5月,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王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通化县某乡去往某镇途中,与同方向道路右侧李某骑行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8时,经鉴定,王某此次仍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两次醉酒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在两起犯罪事实中,分别构成自首和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醒:
王某两次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给其本人及行人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醉酒驾驶不要心存侥幸,“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个口号,也是一个法律常识,更是我们行车安全的保障。确保行车安全,才是保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平安符”。(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