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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昊阳:浅谈中国唐代的传统法治特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昊阳  日期:2021-8-9 字体: [大][中][小]

    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传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体系对当今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以下简要分析中国唐代传统法治的几大特点:

    法自君出,重权隆法。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就如唐高宗永徽元年,命长孙无忌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再度修订法律,并制定颁布《永徽律》,也就是后人所熟知的《唐律疏议》。其中规定的“十恶”“为常赦所不原”,排名前列的就是“谋反”、“谋大逆”、“谋逆”、“恶逆”,充分体现了“忠孝”的重要性。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就如唐代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登记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格是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法律;式是朝廷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等的规定,具有行政法规性质。他们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家族本位,伦理法制。在《唐律疏议》的《名例律》,《斗讼律》和《捕亡律》里,都有“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规定,主要为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忍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还提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意思是说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有早晚、一年有四季一样,二者“为本”“为用”,相辅相成。可以说,宗法血脉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唐宋时期我国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调处息争,无讼是求。无讼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出是实现息诉、无讼的重要手段。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 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耻。在唐代,“保辜”制度就是一种息诉的体现。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内加害人可以积极救助被害人,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情况进行责罚。也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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