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说好的离婚补偿金呢?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二道江  日期:2021-6-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受理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于青(化名)诉称其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

    2015年7月2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前往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

    2015年11月22日,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李洪(化名)给付原告于青10万元人民币(即离婚补偿金),支付方式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给付为止。

    协议签订后,李洪并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给付离婚补偿金,截至目前,李洪仅给付于青35000元,尚拖欠65000元。经多次讨要,李洪依旧未如期给付补偿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青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李洪认为其居住地在通化市东昌区,不属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被告李洪户籍所在地系通化市二道江区,且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于青可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李洪称其当时的本意不是想给她10万元,当时考虑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于青一部分钱,协议内容与其本意有偏差,并不是所谓离婚补偿金,以前给于青的35000元是好意施惠的(不确定具体金额),每个月给于青2000元不是按月给的,也不是按号给的,而是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给的。

    承办法官肖攀认为,于青、李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离婚后又签订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该协议系双方针对离婚补偿另行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李洪在庭审中虽否认协议内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并不能否认该《离婚协议》已成立并生效。最终判决李洪给付于青补偿款合计6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