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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抚养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董明  日期:2020-11-1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干警情理法理并用,耐心调和劝说,妥善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

  2019年8月,庞某与孙某因婚生女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产生纠纷,经黄骅法院判决,女儿随庞某生活,孙某给付抚养费直至孙某某成年。判决生效后,孙某未按判决的内容定期给孙某某抚养费,庞某遂向黄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执行干警决定采取沟通劝解的方式,希望被执行人孙某能自觉履行。经过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孙某无法探视孩子,所以拒绝给付抚养费。庞某说,因为孙某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真正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拒绝孙某探视。孙某认为庞某故意不让他看孩子,并提出如果看到孩子就给付抚养费。执行干警从情理和法理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对双方存在的错误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孙某及时向庞某给付了抚养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以案说法】

  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亲离婚而改变 。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既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违背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要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性沟通解决纠纷。对于拒不给付抚养费的纠纷案件,法院将予以依法纠正和严厉惩处,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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