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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关于高空抛物你必须要知道的事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7-20 字体: [大][中][小]

    diu——PENG!

    你以为是烟花,

    但也有可能是,

    高!空!抛!物!

    古早电视剧里的反派扔完就跑,

    生活中,扔完你想跑?

    《民法典》:“不,你根本不能扔。”

 

    《民法典》来啦!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条解读

    现行(将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要进行补偿,对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实行“一人抛物全楼赔偿”,且没有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

    而《民法典》则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将公安机关作为查清案件的责任人,便于动用侦查手段准确查明侵权人,对高空抛物行为从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两个角度予以处理。同时,除了事后救济之外,事前的建筑物管理方安全保障义务也被写入《民法典》,促使管理方完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减少悲剧的发生。

    一时大意、一时懒惰,

    造成的严重结果可能是难以挽回的,

    脚下这片土地,

    是我的家园,也是你的,

    你有在楼上看风景的时候,

    也有在桥上成为美丽风景的时候,

    共建和谐社会,

    要你我携手,并肩而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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