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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能有 法律底线不可碰——梅河口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晰  日期:2022-12-1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辖区首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2021年末,被告人庞某某结识其上游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移资金,以此获取非法利益。2022年4月至6月间,将其本人及亲属的共12张银行卡出售给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使用,进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30.52万元,其中庞某某本人参与取现、微信转账或通过亲属、朋友取现共计转移资金34.94万元,非法获利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本人及他人的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注意!本案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法益、主观明知、犯罪状态三个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两罪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信息网络秩序”。而“掩隐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司法秩序”。后者远重于前者。

    二、主观明知的程度和要求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明知是指行为人清楚明确地知道上游属于犯罪行为,或者概括地认识到上游行为属于犯罪或者违法行为。而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只需要行为人知道上游行为极有可能是犯罪行为,或有犯罪特征的违法行为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就是犯罪。

    三、两罪犯罪状态不同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以上游犯罪终结,即以既遂为前提,若上游犯罪没有完成,即使存在帮忙取现等行为,也不构成该罪。对于帮信罪,帮助的行为是可能贯穿于整个上游始终的,但主要还是在上游行为开始或者未完成前。拿上游是诈骗为例,当上游诱使受害人直接把钱转入提供卡人的账户中时,我们认为上游人员并未真正占有和控制这笔钱,因为就像之前提到的,提供卡的人有可能在这个时候截留,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得逞。所以,如果提供卡的人在这个时候进行帮忙取现等行为,因上游犯罪没有完成,是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在上游犯罪之后,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罪。若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促成了犯罪既遂,应当认定为帮信罪。

    梅河口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贪图利益为虎作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一步,梅河口法院将持续以高压态势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努力消除犯罪源头,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犯罪,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辨别是非对错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人民法院力量。(作者单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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