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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民商法专家。

  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
  1975年3月,回到家乡后,先分到电机厂工作了十天,然后奉调参加通化市五七干校“青年干部学习班”。两个月后,分到专区的“青干班”学习、分配工作,分到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此开始了法律生涯。
  1975年6月,分到该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办理民事案件。
  1976年调到该院办公室调研组工作,兼任公证员。后来这个单位称为司法行政科。
  1978年在通化地区直属机关“业余大学”学习中文。到快要毕业的时候,这个大学被解散,学习大约有两年半的时间。
  1981年调到刑事审判庭,任审判员,后来任副庭长。
  1982年9月,开始在通化师范学院中文系函授学习中文,1985年毕业。
  1983年3月,参加中共中央党校第一届司法干部进修班学习,1983年7月结业。
  1983年9月,任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调查研究等工作。
  1984年9月,离职到中国人民大学进修学院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在此期间,佟柔老师亲自教授民法。在业余时间,继续研究侵权行为法,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的书稿。
  1986年9月,回到家乡,地方实行地市机构改革,专区改为通化市,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常务工作,主管民事审判工作、干部工作等。其中1987年,中级法院全年判决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经过高级法院上诉审和复核审后,无一改判,创造了办案质量百分之百符合要求的纪录。
  1988年9月,考入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佟柔老师的直接教导下研习民商法。在此期间写完《侵权特别法通论》。1989年7月毕业。
  1989年9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届理论研讨会,在闭幕式上宣读论文,论文获得优秀奖。
  1990年2月,调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三组(债权组)任审判员,后又到一组(婚姻继承组)任审判组长。在此期间,出版了第一本法学论文集《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在《法学研究》开辟了《判解研究》专栏,对民商法的研究开始了更加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
  1993年1月,调入烟台大学法律系,开始了法律教学工作,任副教授。
  1994年12月,离开了烟台大学,调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任检察员,后任处长、厅长助理、副厅长、厅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5年,集中精力完成了《人身权法论》的完稿和修改工作。
  1997年开始写作《侵权法论》,1998年正式出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企业家协会理事。

  作者主要的著作:
  1.《侵权法论》
  2.《人身权法论》
  3.《合同法总则》(上册)
  4.《中国民法的理论和实际》
  5.《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一)
  6.《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二)
  7.《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三)
  8.《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四)
  9.《侵权损害赔偿》
  10.《侵权特别法通论》
  11.《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后改为《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一)》
  12.《民商法判解研究》一至十卷
  13.《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
  14.《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
  15.《侵权与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
  16.《损害赔偿总论》
  17.《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18.《财产损害赔偿》
  19.《人身损害赔偿》
  20.《精神损害赔偿》
  21.《侵权行为法》,25万字,和王利明教授共同写作。
  22.《人格权法》,20万字,和王利明、姚辉副教授撰写。
  23.《中国侵权行为法》,王利明和杨立新合著。
  24.《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包括总则篇、债权篇、物权篇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篇四部,总计约150万字。
  25.《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