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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品损毁应由谁担责
来源/作者:杨磊    日期:2023-5-11

    关于威海柏洋皮草有限公司与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借款纠纷一案的由来和经过说明:

 

    一、威海柏洋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洋公司)经文登市政府招商引资于2013年成立,法定代表人登记为杨磊,实际经营人为杨书强。

 

    20161219日,柏洋公司与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柏洋公司向农商行借款7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1219日至20181214日及其他条款约定;同日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一份,约定柏洋公司以价值为1498.2万元的(经评估公司评估)公貂皮50946张、母貂皮41192张为740万元借款作质押担保等条款。双方并与农商行委托的山东中平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一份,柏洋公司如数将完好无损的貂皮交付入库。农商行如约支付了全部借款。截止至2018123日,柏洋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91万元及利息49493.67元。

 

    二、时至20181017日 ,因柏洋公司无力偿还利息,致农商行提起诉讼。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81210日判决“一、柏洋公司偿还农商行借款本金591万元、利息49493.67元,合计5959493.67元;并承担以591万元为基数自20181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四、农商行有权就柏洋公司提供质押的存放于威海市草庙子镇工业区303省道南威海新兴保得物流有限公司院内仓库内50946张公貂皮、41192张母貂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文登区人民法院及农商行、柏洋公司人员一起对柏洋公司质押貂皮进行了清点,公貂皮良好的为16275张、残次品为5526张;母貂皮良好的为28185张、残次品为10138张。后经双方协商,良好的公貂皮单价为220元、母貂皮单价为160元、残次品单价均为20元。清点完毕后,农商行将清点的貂皮全部拉走。

 

    对于柏洋公司缺失及损毁的貂皮,柏洋公司依《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于201974日对质押责任人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农商行赔偿柏洋公司损失970.906万元【按全部良好皮缺失数额公貂皮(5094616275)×220/张、母貂皮(4119228183)×160/张计算,包含柏洋公司因偿还借款而拉走的公貂皮14400张】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后经柏洋公司折抵农商行拉着走的貂皮,农商行还应赔偿柏洋公司损失157659.6元及相应利息。文登区人民法院认为柏洋公司不得直接起诉农商行赔偿质押物损失,于2019911日作出(2019)鲁1003民初40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柏洋公司的起诉。随即,柏洋公司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120日作出裁定“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074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于202018日作出(2019)鲁1003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柏洋公司要求农商行赔偿质押物损失157659.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柏洋公司不服判决,于2020413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5日作出(2020)鲁10民终873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柏洋公司的质押物无故缺失、损毁,给柏洋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柏洋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20728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对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农商行赔偿质押财产缺失、损毁而造成的损失10454020元及利息损失。然而文登区法院立案后,尚未进行开庭审理,农商行便向文登区公安局报警,称柏洋公司系骗取农商行贷款,文登区公安局在未向柏洋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于20209月向文登区人民法院出具停止审理的手续 ,阻止文登区法院继续审理。文登法院认为在未经相关部门侦查、调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前,柏洋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驳回起诉。

 

对于文登区公安局的介入,柏洋公司认为,柏洋公司与农商行之间的借贷、质押及监管,系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严谨、合法的证据手续,不存在骗贷的情形。

    

202142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柏洋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系侦查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理意见,即柏洋公司与农商行之间的上述争议不属刑事案件。

 

现一、二审法院判决均认为农商行对质押物的丢失、损毁无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法院这么判决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