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葛毅甫收购了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绿宇公司所属深圳大厦,地处成都市中心地段,左边是假日皇冠酒店(五星级),右边是四川宾馆(四星级),当时该大厦已全部装修完毕,系写字楼。2005年绿宇公司研究决定准备把该写字楼打造成五星级酒店,在该项目改造过程中,于2007 年年初按照当年成都市委市政府组建的成都市停工办(全称:成都市清理处置停工工程办公室,由成都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税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组成)的规定,正在改造中的深圳大厦被列为烂尾楼(证据 1:成都市政府烂尾楼名单及政策)。2007年7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颖院长带领执行局局长王卫平到深圳大厦现场办公时作出指示:因绿宇公司具有房屋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资格,同意绿宇公司复工销售,收益的 70%偿还债务,30%发放员工的工资、社保。因为成都市委、市政府决定要将成都打造成国际大都会,如果没有改造复工的能力,要申请拍卖的话,就按成都市停工办的政策“还本不还息”执行。2007年底曲院长退休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市中院执行局)态度就变了,不允许绿宇公司复工了,并在未通知绿宇公司的情况下,于2009年擅自将“深圳大厦”以“在建工程”的名义和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强行拍卖;该项目原计划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当时大厦内外装修全部完毕,已经实际投入超过 1.5 亿元。当时市场价值约 3-3.5 亿元,按现在的市场评估价值是 30 亿元左右,该大厦占地 3 亩、20 层楼、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2 层地下停车场,结果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操纵拍卖程序,以 1.24 亿元的极低价格操作拍卖到执行局相关人员的利益关联方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深圳大厦”的民事裁定书为(2002)成执字第 01159-1 号,(2002)成执字第 1159-2 号,“深圳大厦”拍卖案的执行案件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执 527 号)。而2007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颖院长和执行局局长王卫平为解决深圳大厦问题时作出的“因绿宇公司具有房屋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资格,同意绿宇公司复工销售,收益的 70%偿还债务,30%发放员工的工资、社保。”的决定,完全被现在掌权人推翻了!艾克盛拍卖公司董事长许子元多次给绿宇公司执行总经理包英九说:拍卖公司保证金按游戏规则先后作为回扣已返成都市中院执行局刘局长、杨副局长、执行局法官共计 150 万元。为此,绿宇公司作了情况反应,据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说:经多方查找无法寻找到艾克盛公司总经理许子元本人,因而关键证明人无法取得联系《证据可查拍卖记录账;证据 2:包英九的证明材料》)。2011年5月成都市中院执行局暗箱操作对拍卖款 1.24 亿元进行清偿,剥夺了绿宇公司对清偿对象与分配金额的知情权,至今也不让绿宇公司知晓具体的分配方案,且始终未下达对本案的终结通知书。绿宇公司的实际债务为 1.02 亿元,深圳大厦拍卖款 1.24 亿元,清偿后的余款应有 2200 万元左右,至今仍未归还绿宇公司,致使绿宇公司一直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员工李雪因多年未拿到工资准备跳楼自杀,后经领导反复做思想工作,才放弃了跳楼自杀的念头。
2020 年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联系绿宇公司,责令对深圳大厦的交税情况做出说明。至此绿宇公司才得知“深圳大厦”拍卖后应交的 600 多万元税款,成都市中院执行局有意逃避支付。锦江区税务局在对葛毅甫以及绿宇公司执行总经理包英九的谈话中表示:“市中院执行局侵吞国家巨额税款(按国家税法规定,必须先缴纳税收再给“深圳大厦”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在税款还没交,就把深圳大厦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了买方),建议你们向中纪委举报,相信中纪委一定会伸张正义,惩治腐败。”绿宇公司承诺:如收到 2200 万元拍卖尾款,立即支付应交税金。在执行过程中,绿宇公司与兴业公司于2006 年8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书》(证据 3:和解协议),约定:待绿宇公司的“深圳大厦”进行拍卖后,法院向兴业公司支付所欠购房款 507.3 万元及资金利息 300 万元,共计 807.3 万元;在绿宇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三日内,兴业公司将解放北路综合楼一半(建筑面积 2681 平方米)产权证、土地证、每层楼办成分产权证过户到绿宇公司名下,该协议双方均盖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绿宇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张树雄第一时间将该协议递交给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但成都市中院执行局杨副局长伙同兴业公司杨捷对绿宇公司敲诈勒索,明知绿宇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但仍违法执行,向兴业公司转账支付了 869.42 万元,该金额超出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 807.3 万元(证据 4:付款情况),造成绿宇公司多支付62.12 万元。至此,在绿宇公司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全部义务的情况下,本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终结本案,但杨副局长利用职权故意不结案,在长达 10 年的时间里,拒不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绿宇公司名下。2016年2月26 日下午 1:30 分左右兴业公司法人代表杨捷组织了50多个社会闲杂人员在葛毅甫出门办事时,将葛毅甫从家门口强制胁迫至成都市青羊区德胜路星逸酒店二楼茶房,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企图强迫葛毅甫写下 1200 万元欠条从而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后经绿宇公司总经理李川四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后,太升路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现场才解救了葛毅甫。而这50 多人不仅未立即停止其犯罪行为,还一路声势浩大地追来,围攻派出所,并在派出所扬言说是执行局杨局长叫他们来要钱的!公司总经理李川四提出:“按法律规定,要依法办事,我们不差钱。”围攻者答:“什么法律!我们就是法律!我们是市中院执行局杨副局长派来代表他收款的!不给钱就打死你们!”并把一杯茶水全泼在李川四身上,由于担心他们继续纠缠,考虑到公司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二天绿宇公司副总经理王旭和张树雄亲自交给兴业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杨捷 10 万元现金,这样才换来暂时的安宁(证据 5:葛毅甫的证明材料)(证据 6:李川四的证明材料)。
成都市中院执行局杨副局长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顾公务员身份,在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 66 号附 16、17 号经营了青羊区“芙蓉凰花园酒楼”,此酒楼投资金额约 500 万元人民币,是一家可容纳 200 多人的高档餐厅。法院很多在职领导都曾受邀前往,执行局法官更是酒楼的常客,执行局长经营酒楼,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证据 7:张树雄的证明材料)。2016 年绿宇公司向四川省巡视办分管成都市的巡视组做了情况反映,经市法院自查后,以未发现杨副局长用私分的执行款开办餐厅为由,此事不了了之。
前诉深圳大厦执行案2002年经成都中院审理以成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证据 10:民事判决书),后在本案执行期间,双方于2006年8月6日由绿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葛毅甫与金房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芳签署达成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前所诉,《和解协议书》签署后,申请人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张树雄第一时间同金房建安公司律师何清旭将签订的和解协议递交给了成都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签收并载入本案的执行卷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执行,法院就应当下达执行完毕终结通知书,并将绿宇公司所购买的解放北4路房产过户登记至绿宇公司名下,但由于成都中院执行局程序违法,致使绿宇公司合法权益至今尚未实现。
绿宇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案,该案于今年3 月1日立案后,成都中院执行局原执行法官杨副局长继续从中作梗,阻扰本案开庭审理,本案原定于5 月9日开庭审理,开庭前又接到法院临时通知,延期开庭,等候通知。
情况说明人: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葛毅甫,手机号: 13908232698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一段 4 号 2 楼,法定代表人:葛毅甫。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北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杨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100501A。
申请人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并由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承办的(2004)成执字第 261 号案件中,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不服,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签订并递交执行局的《和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早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理应作出执行完毕的结案处理,但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仍然按照原判决执行,系错误的执行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申请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确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的(2004)成执字第 261 号案件,申请人已按照与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约定履行完毕所有案款;
2、请求确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2004)成执字第 261号案件中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论错误,并重新作出“执行完毕”的结案处理;2
3、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多支付的案款 729647 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1995 年 7 月 18 日与被申请人成都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解放北路综合楼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并拥有的成都解放北路联建综合楼一半产权 2800 平方米,以购买期房的方式,按 3000 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合同签署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 297 万元,由于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2002)成民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15 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 507.3 万元及逾期支付该款自 1996 年 10 月 31 日至实际支付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04)成执字第 261 号),该案由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承办。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其它案件也同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且正在拍卖申请人的“深圳大厦”房屋,其它案件履行完毕后有剩余财产。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于 2006 年 8 月 6 日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葛毅甫与被申请人改制前的法定代表人王宗芳签署达成《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1、在本合同签订后,待申请人的“深圳大厦”进行拍卖后,法院向被申请人支付所欠购房款 507.3 万元及3资金利息 300 万元,共计 807.3 万元;2、诉讼费、执行费按规定承担,若应由申请人承担但被申请人已垫付,则申请人直接支付给被申请人;3、在申请人付清上述款项三日内,被申请人将解放北路综合楼一半(建筑面积 2681 平方米)产权证、土地证、每层楼办成分产权证过户到申请人,并按规定各自承担一半税费。《和解协议书》签署后,申请人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张树雄第一时间同被申请人改制前的金牛区房产管理局建筑安装公司律师何清旭将签订的和解协议递交给了成都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蒲红兵签收并载入本案的执行卷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就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执行。
成都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在“深圳大厦”房屋拍卖后的款项分配上,明知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却说未收到过《和解协议书》,并故意隐瞒《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向被申请人转账支付了 8694198 元案款。该金额超出了《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金额 8073000 元,造成申请人多支付了被申请人 621198 元,且在已经超额支付的情况下,成都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对该案的结案意见在《结案审批表》上,也只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是“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2021 年 4 月 8 日,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又向被申请人支付案款 108449 元。因此,造成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捷收到成都中院执行局转账支付的 8694198 元案款后,在长达 10 多年4的时间里,拒不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还以法院认为没有执行完毕为由,多次带领社会无关人员几十人上门讨要,造成申请人长期以来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近 20 名员工发不起工资,连基本的社保都无法保障,申请人又再次债台高筑。
因申请人不服成都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对本案作出的执行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成都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彦 2016 年 7 月 11 日代表成都中院,就申请人被申请执行的所有案件的成都中院执行局的执行情况向成都市委、四川省纪委作出的结论性报告中明确“申请人涉及的所有案件,均以‘先息后本’的偿还方式执行,并明确均已执行到位 93%”。申请人认为,首先,该结论报告并不适用本案,因为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合法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已按该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且被申请人至今也认可《和解协议》的签订。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本案适用该报告的数据,根据该报告结论推算,也只能推算出申请人欠被申请人 35 万元左右,而不是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的还欠 500 多万元。
由于被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要对本案及案涉房屋进行处置。申请人于 2021 年 6 月将被申请人诉至金牛区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双方在 2021 年 9 月 6 日的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才向法庭陈述,于2021年4月8日又收到成都中院执行局支付本案的案款 108449 元,申请人才知晓成都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又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款项,且申请人至今仍不知道该 108449 元来自于何处?申请人也不知道成都中院5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依据什么文书将该款只分配给被申请人!最终该案经该案承办法官释明:“由于案件涉及到的购房款尚处于执行阶段,如果没有得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决定,该案不能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过户请求”,为此,申请人不得已作出撤诉处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书》且载入法院的执行案件档案卷宗,成都中院执行局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被申请人均应按《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执行。但成都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明知该案有合法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并按约履行完毕,且被申请人也认可《和解协议》签订的情况下,故意不执行《和解协议书》,才造成申请人今天一系列的不利现状,故成都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家勇、承办法官蒲红兵存在程序违法,存在严重的执行行为错误,以致给申请人造成了灾难性的现状。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成都中院予以更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