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化名人郑少康于2012年10月20日在甘肃敦煌市带领美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纪录片代表参加2012首届中国嘉峪关国际短片电影展期间,突然被当地公安部门抓捕并被告知是海口市公安局上网通缉了他。10月27日在未告知其家属的情况下海口市公安局派员将郑少康由敦煌市押送至海口市公安局,郑少康此时才得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海口市公安部门对郑少康进行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6日21时,海口市公安局向郑少康送达《海公刑逮通字(2012)267号逮捕通知书》。将郑少康转为逮捕。事后得知海口市检察院一直拒绝签发逮捕令,直到羁押期限2012年11月26日的最后一天的最后三个小时晚上21时,在时任海南省副省长谭力(已判刑)的淫威施压下才不得不签发了逮捕令。2012年12月28日下午四时许,海口市公安局决定对郑少康予以释放,取保候审,并令郑少康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
郑少康取保候审后,才搞清楚自己是如何蒙冤被抓的。
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少康在西安做业务时,结识了西安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侠。2005年11月,郭侠的新纪元公司与海南电广传媒有限公司合作需要海南电广传媒投入400万元给新纪元公司,海南电广传媒提出必须有担保单位。于是郭侠的新纪元公司就私刻了郑少康的正诺公司公章并冒充郑少康本人签名进行了担保。
如果合作进展顺利,此事也就不会暴露,郑少康也就永远蒙在鼓里。但事与愿违。2008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判令“新纪元公司付清尚欠原告海南电广传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正诺公司对新纪元公司尚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1月13日在海南电广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9年4月30日以(2009)海中法执字第47-1号民事裁定“本院(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十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2011年11月1日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重新申请执行,2011年11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送达(2011)海中法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人民币6,868,3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2年10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海口市公安部门对郑少康进行网上通缉、刑事拘留。
在诉讼期间,李年和王超峰律师在一审中作为被告新纪元公司和郑少康的正诺公司的代理律师,二审中新纪元公司作为被上诉人,而二位律师又作为“上诉人”郑少康的正诺公司的律师。二审上诉费也不是正诺公司缴纳,而是以“牛毂”个人的名义缴纳,据了解,“牛毂”是新纪元公司的员工。正诺公司和郑少康本人从未给李年和王超峰律师出具过授权委托书,两位代理律师到现在都没见过委托人郑少康本人,这难道不是司法界的一大笑话吗!
2012年12月13日,正诺公司人员找到李年、王超峰二位律师,了解郑少康被拘留有关情况时,二位律师才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海中法执字47-1号裁定书交付给正诺公司人员。诉讼中,原告称保证合同在海口市签订,而郑少康在本案发生前根本没有到过海口,海南电广传媒公司当事人至今也没见过郑少康,又是谁代表正诺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郑少康被羁押60天释放后,在查明事实,并做了公章和签名造假的司法鉴定后,向公安局报案,公安不予受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鸣冤,最高院立案一庭于2013年12月7日通知回复告知,已于2013年12月7日签发(2013)民监字第143号通知书做出“本院经审查,已将材料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请你公司与该院联系”处理决定。遗憾的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以《信访答复函》的方式驳回了郑少康的再审申请。2014年12月3日海口市中级法院查封了郑少康的个人房产。现在,又要查封另一处由女儿出钱购买但登记在郑少康名下(当年女儿在国外)的个人房产。
这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郑少康抗诉申请书
一起由被申请人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和西安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造的针对申请人的虚假诉讼,将申请人及其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打入了万劫不复的悲惨境地。
2008年,被申请人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公司)以合作合同纠纷为由将西安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起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诺公司)作为合作合同义务的担保人被一并起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了(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一、新纪元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原告海南电广传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5月17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正诺公司对新纪元公司尚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不知是谁代理申请人的原正诺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来才得知一二审的代理人均为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的李年和王超峰两名律师,同时也是新纪元公司的代理律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琼民二终字第 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些所谓进行的司法程序,申请人、正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无人知晓,既未收到过任何传票通知,也未收到过任何判决,没有请过代理律师,更没有为他人提供任何担保的事实。直到2012年10月,申请人郑少康在甘肃陪同国外友人参展期间,突然被当地公安局抓捕,并告知申请人已于2012年9月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在网上通缉,是由海口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至海口市公安局。申请人郑少康被押送至海口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让郑少康抄写了一份《保证还款书》,内容为正诺公司及申请人保证在三个月内还清新纪元公司的欠款,并要求申请人郑少康以其个人财产作为担保,后令申请人缴纳50万元保证金被取保候审。
鉴于前述事实,申请人无辜被他人冤枉陷害,便走上了漫漫的申诉控告之路,首先派人前往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索取判决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在经过多方咨询和研究后,申诉人认为此案属于他人合伙做局诈骗,逐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后却被告知不予立案,但申请人却通过公安机关取得了本案的关键证据----两份内容相同,签订日期不同的《保证合同》,其中一份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这个时间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合同》尚未签订),另一份为2005年11月16日,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为同一日,《保证合同》上均加盖正诺公司的印章和申请人郑少康的签字。此时两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已全部完毕,终审判决早已生效,无奈,申请人只能以公司及个人的名义请求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保证合同》上正诺公司的公章以及郑少康的签字进行鉴定,结论为公章和签字均为伪造(见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据此于2013年5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通知申请人已经将申诉材料转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2013)民监字第143号】,申诉人满怀期望的催促、等待,直至2014年11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信访程序给申请人回函答复,认为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2014)琼民信复字第4号】。
在此期间的2014年11月1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裁定:查封、冻结申请人郑少康名下的在人民币8424566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感到无助和绝望。最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盯上了申请人郑文瀚的个人财产,申请人无缘无故的代人受过,发生这样的案件,只能是一种悲哀,申请人绝难服判。
综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申请人及其公司参加的情况下,在对代理人身份没有确切核对的情况下,在对法律文书的收件人没有认真核对的情况下,被他人恶意利用,制造了一起虚假诉讼,制造了针对申请人的千古奇冤,又使申请人投诉无门,在党中央及习主席将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作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海南的司法系统却出现了违法审理、执行、抓捕申请人的错误案件,令人痛心,申请人恳望贵院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对本案提起抗诉,使本案得以重新审理,以维护法制的进程和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胜感激。
申请人:郑少康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