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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惹官司,至今无处申冤
来源/作者:郑少康    日期:2019-11-5

    西安文化名人郑少康于2012年10月20日在甘肃敦煌市带领美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纪录片代表参加2012首届中国嘉峪关国际短片电影展期间,突然被当地公安部门抓捕并被告知是海口市公安局上网通缉了他。10月27日在未告知其家属的情况下海口市公安局派员将郑少康由敦煌市押送至海口市公安局,郑少康此时才得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海口市公安部门对郑少康进行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6日21时,海口市公安局向郑少康送达《海公刑逮通字(2012)267号逮捕通知书》。将郑少康转为逮捕。事后得知海口市检察院一直拒绝签发逮捕令,直到羁押期限2012年11月26日的最后一天的最后三个小时晚上21时,在时任海南省副省长谭力(已判刑)的淫威施压下才不得不签发了逮捕令。2012年12月28日下午四时许,海口市公安局决定对郑少康予以释放,取保候审,并令郑少康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

    郑少康取保候审后,才搞清楚自己是如何蒙冤被抓的。

    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少康在西安做业务时,结识了西安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侠。2005年11月,郭侠的新纪元公司与海南电广传媒有限公司合作需要海南电广传媒投入400万元给新纪元公司,海南电广传媒提出必须有担保单位。于是郭侠的新纪元公司就私刻了郑少康的正诺公司公章并冒充郑少康本人签名进行了担保。

    如果合作进展顺利,此事也就不会暴露,郑少康也就永远蒙在鼓里。但事与愿违。2008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判令“新纪元公司付清尚欠原告海南电广传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正诺公司对新纪元公司尚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1月13日在海南电广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9年4月30日以(2009)海中法执字第47-1号民事裁定“本院(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十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2011年11月1日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重新申请执行,2011年11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送达(2011)海中法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人民币6,868,3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2年10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海口市公安部门对郑少康进行网上通缉、刑事拘留。

    在诉讼期间,李年和王超峰律师在一审中作为被告新纪元公司和郑少康的正诺公司的代理律师,二审中新纪元公司作为被上诉人,而二位律师又作为“上诉人”郑少康的正诺公司的律师。二审上诉费也不是正诺公司缴纳,而是以“牛毂”个人的名义缴纳,据了解,“牛毂”是新纪元公司的员工。正诺公司和郑少康本人从未给李年和王超峰律师出具过授权委托书,两位代理律师到现在都没见过委托人郑少康本人,这难道不是司法界的一大笑话吗!

    2012年12月13日,正诺公司人员找到李年、王超峰二位律师,了解郑少康被拘留有关情况时,二位律师才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08)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海中法执字47-1号裁定书交付给正诺公司人员。诉讼中,原告称保证合同在海口市签订,而郑少康在本案发生前根本没有到过海口,海南电广传媒公司当事人至今也没见过郑少康,又是谁代表正诺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郑少康被羁押60天释放后,在查明事实,并做了公章和签名造假的司法鉴定后,向公安局报案,公安不予受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鸣冤,最高院立案一庭于2013年12月7日通知回复告知,已于2013年12月7日签发(2013)民监字第143号通知书做出“本院经审查,已将材料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请你公司与该院联系”处理决定。遗憾的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以《信访答复函》的方式驳回了郑少康的再审申请。2014年12月3日海口市中级法院查封了郑少康的个人房产。现在,又要查封另一处由女儿出钱购买但登记在郑少康名下(当年女儿在国外)的个人房产。

    这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