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广东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在广东云浮市新兴县由其分公司开展了“广州一日游”旅游业务。此业务的开展,直接触动了交通运输部门的利益。于是,新兴县交通局以非法营运名义,多次向广东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出罚单,要求其停业;旅行社通过法院诉讼,除一次胜诉外,均以败诉告终。
旅行社执行的是《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手续齐全;交通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也是交通法规。
据反映,新兴县的“广州一日游”每位游客的费用是80元人民币,当地客运站到广州的往返票价是140元左右(有浮动),“一日游”冲击了运输市场,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才造成了这场官司。
交通局已逼迫旅游公司写保证停止营业,否则见一次罚一回。
举报函
——从新兴县交通局干预广东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常旅游经营的案件看新兴法院的司法腐败
我公司是合法的旅游经营企业,连续多年在广州三百多家旅行社中排名前五名,连续多年被广州市旅游局评为“诚信旅行社”,连续十二年被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广东市民中有良好的口碑。
我公司在新兴县设立的分公司(广东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是经工商局和旅游局批准的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的公分司,经营行为均符合《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
我公司新兴分公司经营的“广州一日游”线路,在新兴市民中有良好的反响,并且用符合资质的,有旅游包车证的大巴,同时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派有证导游全程随团到广州参观景点,团进团返。广东省旅游局、云浮市旅游局、新兴县旅游局曾多次到我公司新兴分公司调研、检查,均对我公司新兴分公司经营的“广州一日游”给予好评,称符合《旅游法》相关规定,属合法经营。但新兴县交通局出自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私利,认为我公司新兴分公司经营的“广州一日游”属于非法营运,多次向我公司新兴分公司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新兴分公司经营的“广州一日游”是得到省、市、县旅游局调研、检查认可的,同时我公司还是广州市旅游局推荐的9家“广州一日游”指定组团社之一。因此,省、市、县旅游局鼓励支持我们的经营活动。我公司的合法经营,新兴县交通局有何权利来处罚我公司?退一万步,就算我公司的经营中有任何不规范,也应该是由旅游主管部门来进行处罚,或是旅游局联合公安、工商、交通部门联合执法,为何新兴县交通局单独多次无理由对我公司执法?这里面的问题就是新兴汽车站(经营新兴至广州的巴士线)与交通局领导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所在。
针对新兴交通局【2012】0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公司向新兴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新兴法院公正办理,并把希望寄托在新兴法院。然而,一审新兴法院判我公司败诉,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我公司是旅行社,吃、住、行、游、购、娱当中的任何一项都属于旅游要素,交通是旅游中必备的要素。我公司是属于旅游局、工商局主管的,就算我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应该适用《旅游法》或《旅行社条例》进行处罚,怎么能毫不相关的生搬硬套上述《条例》和《规定》呢?我公司是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不是客运站。我们符合《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经营的“一日游”,你说我们不符合客运站管理规定,这不是笑话吗?2013年1月11日,新兴县交通局又向我公司新兴分公司发出了第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奥云新交罚【2012】00250号),我公司又向新兴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新兴法院【2013】云新法行初字第18号判决结果:撤销新兴交通局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奥云新交罚【2012】0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0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0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同样的事件,在同一法院审判,为什么会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15号判决书下来以后,我公司向云浮中院提交再审申请。在此期间,新兴交通局还在制造我公司从未收到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向新兴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4日,新兴法院举行执行听证会,我公司的代理律师曾提出几个异议:一、对于申请再审案件,案件还在再审阶段,现阶段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的一般司法实践,上述“生效判决”的执行应当暂缓,不宜成为新兴法院的立即执行依据。鉴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出具最终结论,因此是否急于在此阶段执行结案,异议人恳请贵院明鉴,现在强制执行不合适;二、所谓的2014年2月8日新兴交通局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我公司根本没有收到,不知情,我公司认为:
1、若新兴县交通局运输局不能向新兴法院提交其依法向异议人及下属新兴分公司送达该文件的证据,则依据我国法律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前提的程序性规定;该文件不具备生效条件,更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依据。
2、“奥云新交罚(2014)1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未以合法方式送达至异议人及下属新兴分公司,因此若该决定在现阶段直接由法院强制行,则异议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均被变相剥夺,显然既不公平,更不合理。
3、鉴于异议人迟至2014年10月24日,方知悉“奥云新交罚(2014)1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因此一直无法就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具体意见。但根据以往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其受理的二审案件(原一审案件)曾经发回重审,相关案件在一、二审后,又由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尚未出具最终结论,是否急于在此阶段执行结案,异议人恳请明鉴。
听证结束后,我公司还满怀希望,相信新兴法院会秉公办理,暂缓执行。然而,2014年11月7日,我公司还是收到了新兴法院【(2014)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无任何回应、无任河解释、无任何理由就说同意新兴交通局申请,对我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我公司感到非常痛心和气愤。
新兴交通局干预我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已对我公司的生产带来极大的影响,我们认为他们是借着查车的名义敛财。因此经常刻意刁难式的查我公司“广州一日游”的旅游用车,目的是搞垮我公司新兴分公司。省旅游局2013年11月、12月份曾率领云浮、新兴旅游局到我公司新兴分公司检查,也说我公司的“一日游”是规范的、合法的,新兴交通局的所作所为,旅游局认为是“越界执法”,其原因是交通局的领导和该局下属汽车站有经济利益关联,我公司新兴分公司组织的“广州一日游”触动了他们的利益所得。
新兴法院一意孤行的支持和维护交通局不合理的诉求,这里面存在新兴法院某些领导或法官接受交通局、汽车站的好处,受人钱财,替人办事?为什么云浮中院认为有问题,发回新兴法院要求重审,而新兴法院不做任何调研,武断地维持一审判决?这里面的腐败问题,从该院前法官的一席话中可以得到证明。据我公司新兴分公司的一名员工说:案件发回新兴法院重审时,当时新兴法院的一名法官就和我公司员工说过:法院领导要求其必须判我公司输,他才可以有机会升迁,他只能对不起朋友了,不然他在法院就干不成了。判决出来后,没多久,他就升任庭长了。从我公司的案件,可看出新兴法院存在的领导干预司法的腐败行为,因为其行为导致我公司蒙冤败诉,并毫无依据对我公司进行强制执行。他们的行为简直就是沾污了法律的公正,损害了法院公正、廉明的形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在四中全会提出司法公正的要求后,新兴法院依旧我行我素,坚持其司法腐败的做法,实在令人痛心!我公司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彻查,还我公司一个公道,还司法一个公道,维护司法形象。
此致
敬礼
广东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