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来路不明的赃款不受法律保护,即便私自占有也无需担责。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在代办贷款刷流水过程中,明知账户入账属于违法资金,非但没有上报处置,反而“黑吃黑”将钱款截留用于个人开销,最终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因手续问题未能办理成功。准备离开银行时遇到杨某,声称可以帮李某办理贷款,但需要有银行流水,还表示会往李某银行卡内转入网络赌博相关资金用于刷流水。急于办贷的李某信以为真,向对方提供了本人银行卡及身份证照片。
此后,李某的银行卡陆续收到多笔来源不明的转账。察觉到资金性质异常后,李某没有按照杨某的指令转付资金,直接删除对方微信。但他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将涉案资金上交,反而萌生非法占有想法,擅自将卡内款项截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日常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钱款虽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仍受刑法占有秩序保护,私自截留、侵吞他人实际控制的涉案赃款,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综合考量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涉案金额、退赃情况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切勿轻信“代办贷款、刷流水、优化征信”等灰色业务,不要随意向他人出借、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件。一旦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不明来源的异常入账,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主动上交资金,切勿心存侥幸私自占用,“黑吃黑”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