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功夫女足》热映,影片中,峨眉队与梨花队的对决笑点密集,功夫招式与足球竞技的碰撞令人捧腹。但欢笑之余,影片延伸出的几个法律话题同样值得关注——球场上的恶意犯规、绿茵外的侵权乱象、影院里的“偷票房”争议……下面我们结合影片情节,聊聊竞技体育、文化消费领域里这些与大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赛场恶意冲撞致对手受伤,是否要担责?
运动具有对抗性,参与者自愿上场,即意味着对合理范围内的冲撞、阻挡等风险有预见和承受意愿,这类“自甘风险”情形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如果犯规动作明显超出比赛合理范围——如影片中梨花队屡次暴力冲撞、多人围堵缠斗甚至瞄准对手“罩门”下手——就不再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加害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赛事主办方未尽安全监管、裁判制止义务的,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可以:
①立即请求裁判或赛事组织方制止违规行为;
②保存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
③伤情严重的,及时报警并就医验伤,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二、教练跳槽泄露独家战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峨眉队教练手握球队独创的“功夫足球”战术,私下跳槽豪门并整套泄露,导致峨眉队在关键赛事中被对手精准针对。教练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与侵犯商业秘密双重违法,须承担赔偿责任。
教练与原球队签订的执教合同中通常包含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擅自跳槽并泄露战术,构成违约。教练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战术后向竞争对手披露,属于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若新东家明知战术来源违规仍使用,则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需连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①留存执教合同、战术资料、双方沟通记录、对手使用同款打法的赛事视频,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②协商无果,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可报警处理。
三、球队赞助商私自用队员照片做广告,合法吗?
未经运动员本人(未成年队员需监护人书面许可)授权,擅自使用肖像做商业宣传,明确构成肖像权侵权。赛事新闻报道、公益宣传、官方赛事纪实展示属于合理使用,无需授权;但商业带货海报、短视频推广等营利性使用,必须签约授权、支付肖像使用费。影片中赞助商直接截取比赛镜头印产品包装、线上投放广告,未沟通未付费,队员有权要求立即下架全部宣传物料并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①留存广告截图、赛事原始影像、合作沟通记录;
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肖像权损失。
四、手写影票“偷票房”,要承担什么责任?
《功夫女足》上映后,有观众曝光,部分影院存在开具手写票、空白票、跳过官方系统出票等行为,涉嫌偷漏瞒报票房。
偷票房不仅侵占片方收益,还可能涉嫌逃税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事责任。影院实际控制人、店长、财务等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当场拒绝,要求出具正规机打票;
②保留购票凭证和取证素材;
③通过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片方官方渠道或12315平台举报。
《功夫女足》中藏着不少“法律彩蛋”,无论是观影还是日常生活,多一分法律意识,就少一分踩坑风险。(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